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建字[2000]32号
颁发《广东省轻烃燃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公用局):
现颁发《广东省轻烃燃气管理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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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烃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烃燃气的管理,规范其生产、输配、经营、使用行为,以保证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东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轻烃燃气"系指液体轻烃燃料经强制气化后,所形成的可燃气体。
第三条 液体轻烃燃料的品质:
(一)液体轻烃燃料必须符合:
l、不含有甲醇(CH30H)、苯(C6H6)、苯同系物及其他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2、物理性能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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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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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 ┃均匀透明 ┃ 目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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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 ┃ 无恶臭 ┃ 嗅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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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g/cm3) ┃ 报告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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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及C4含量%(v/v) ┃ ≤3 ┃ GB/T3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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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含量%(v/v) ┃ ≥90 ┃ GB/T3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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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及C6以上组分含量%(v/v) ┃ ≤3 ┃ GB/T3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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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硫含量mg/m3 ┃ ≤343 ┃ SH/T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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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水 ┃ 无 ┃ 目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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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轻烃燃气所用的液体轻烃燃料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第四条 轻烃燃气的气质
(一)轻烃燃气的气质必须符合:
l、轻烃燃气中,液体轻烃燃料(气态)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两倍;
2、不得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
3、含硫量必须小于20mg/m3:
4、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2.2.3规定进行加臭.
5、热值不得低于35MJ/m3(约8300kcal/m3)。
(二) 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合格:
第五条 气化站
应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液体轻烃燃料的运输、储存、生产、经营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甲类物品的有关规定,并应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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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灭火器材的配置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输配
出口压力不得高于0.03MPa±0.005MPa,用户调压器前的压力不得小于0.0lMPa。
第九条 燃气燃烧用具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 其他
1、轻烃燃气的设计、有关技术规定、工程标准暂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执行:
2、轻烃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经营必须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各地级市建设行政(燃气)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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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摘录:
2.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2)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浓度时,应能察觉。
6.3.6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6.4.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2)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2-3d的用气量计算确定。
6.4.2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应按本规定第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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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执行。
站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6.4.3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3的规定。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明火、散发
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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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容积(m3 ┃ ≤1 0 ┃ 11~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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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敲发火花地点、重要公共建筑 ┃ 35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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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民用建筑 ┃ 3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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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生活、办公用房 ┃ 1 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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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化间、混气间、调压室、配电室、仪 ┃ ┃ ┃
┃ ┃ 1 2 ┃ 15 ┃
┃表间、值班间等非明火建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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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气化间、供气化器用的燃气热水炉 ┃ 1 2 ┃ 18 ┃
┃ ┃ ┃ ┃
┃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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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 ┃ 10 ┃ 10 ┃
┃站内道路(路肩) ┃ ┃ ┃ ┃
┃ ┣━━━━━━━━━╋━━━━╋━━━━┫
┃ ┃ 次要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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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储罐总容积超过30m3或单罐容积超过1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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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6.3.8条的规定执行。
②与本表之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③地下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④供气化器用燃气热水间的门不得面向储罐。
⑤采用气瓶组向气化器供应液化石油气时,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定第6.6.8条执行。其瓶组间与气化间的间距不限。
6.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小于2台。储罐的布置和间距应按本规范第6.3.17条执行。
6.4.5 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储罐室、气化间或混气间山墙的一侧,其山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6.4.6 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2)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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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非直火式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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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厂房的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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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 ┃ l0 ┃ 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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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气化站和混气站采用地下储罐时其覆土厚度(自罐顶算起)不应小于0.5m。
储罐外壁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当储罐采用牺牲阳极保护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镁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SYJl9的规定。
6.4.8 气化装置的总气化能力宜取高峰小时用气量的1.5倍。气化器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至少应有1台备用。
6.4.12 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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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1.5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装置。
6.4.13 采用管道供应气态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时,其管道外壁温度应比管道内气体露点温度高5℃以上。
6.7.16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液化石油气和空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混气系统应设置气体成分分析仪、热量计和混气比例调节装置。
6.7.17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小型液化石油气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瓶组间等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6.8.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门、窗应向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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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9的规定。
6.8.2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置通风时,其强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l0次,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6.8.5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6.10.1液化石油气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三级"负荷设计的规定。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当按"二级"负荷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6.10.2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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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录E的规定。
6.10.3液化石油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的“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Q。
6.10.4液化石油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GD90A3执行。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
6.10.5液化石油气站的下列设备应采取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应设置静电接地栓(卡);
(2)容积为50m3或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内梯或能中和罐内积聚电荷的设施;
储罐内突起物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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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卸液化石油气用的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铜丝跨接;
(4) 烃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应与接地线连接。
二、甲醇、苯及苯同系物检测方法按《化工企业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化工企业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编写组编,化学工业出版社)中测定甲醇、苯及甲苯、二甲苯的方法测定。
三、燃气燃烧器具应符合
1、《家用燃气灶具》GB6410-1966。
2、《家用燃气灶具》GB6934-94。
主题词:公用事业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技术监督局、消防局、卫生厅、环保局、燃气协会。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0年四月四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