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在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轻烃液体燃料标准,调查了各种燃料组分对预热气化及燃烧的影响,通过燃料的不同使用方式对燃料组成及性质要求的大量试验,并对燃料参数的试验方法进行验证的基础上编制的。
  本标准中对燃料双烯烃总含量的测定,是采用美国环球石油产品公司对石油及其产品的实验室测定方法。
  本标准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与NY 314—1997《轻烃民用燃料灶具》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榕林、贾平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烃民用燃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储运容器、储存、运输、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以C5~C6烷烃为主要成分的轻烃民用燃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55—77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法
  GB 260—77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 384—81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 511—88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 1884—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B 4756—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GB 5096—85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SH/T 0253—92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及气味:产品应为均匀透明液体,无恶臭。
  3.2 本产品按馏程和20℃密度分为两种牌号,其代号分别为Ⅰ号、Ⅱ号。
  3.3 轻烃民用燃料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表 1 轻烃民用燃料性能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质 量 指 标
Ⅰ号
Ⅱ号2
1
 密度(20℃)
g/cm3
≤0.63
≤0.66
2
 馏程 30%
    80%
    95%


<30
<35
<65
<40
<60
<90
3
 低热值
kJ/kg
≥40000
≥40000
4
 总硫含量
V/V
<0.04
<0.04
5
 铜片腐蚀(50℃、3h)
1
1
6
 蒸发残液
%(V/V
<1.5
<1.5
7
 双烯烃1
%(m/m
5
2
8
 机械杂质及水分
%(m/m
 1)双烯烃总含量折算为环戊二烯。
 2)Ⅱ号燃料不适用于空气鼓泡式燃烧,主要用于经过预热气化后,以气态供气方式使用。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及气味:在自然光线下取出少量轻烃燃料,通过视觉和嗅觉检查颜色和气味。
  4.2 密度:按GB 1884规定进行测定。
  4.3 馏程:按GB 255规定进行测定。
  4.4 低热值:按GB 384规定进行测定。
  4.5 总硫含量:按SH/T 0253规定进行测定。
  4.6 铜片腐蚀:按GB 5096规定进行测定。
  4.7 蒸发残液:按GB 255—77第4.9条规定进行测定。
  4.8 双烯烃: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测定。
  4.9 机械杂质:按GB 511规定进行测定。
  4.10 水分:按GB 260规定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生产厂应由检验部门按技术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对4.2、4.3、4.4、4.7~4.10条,每批交货都必须进行检验;对4.5、4.6条,可每月抽查一次。
  5.1.2 以一次投料配制为一批,每批检验取样不低于2L,取样方法按 GB/T4756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配方或工艺有变动时;
  ──新产品鉴定时;
  ──产品停产后又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数量不低于2L。
  5.2.3 不合格品分类及判定方法见表2。
表 2 不合格品分类及判定方法
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判定方法
A类
1
密度
有不合格项目
2
低热值
B类
3
双烯烃
有一项不合格
4
馏程
5
蒸发残液
6
铜片腐蚀
7
总硫含量
C类
8
外观及气味
有二项不合格
9
机械杂 
10
水分 
  5.3 样品储存
  样品必须储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的暗室内。样品在3个月保存期间应保持铅封完整无损,以备复查。

  6 储运及标志规定

  轻烃液体燃料的储运及标志规定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马来酸酐和双烯值的测定方法

  A1 适用范围

  这是一种目测指示剂滴定方法,用来测定从脱去丁烷的轻质馏分到重质干性油各种油品的马来酸酐值。一般讲这个方法能测定样品中的共轭双烯含量。

  A2 定义

  马来酸酐值──1g样品在特定的条件下反应时所消耗的马来酸酐的毫克数。
  双烯值──相当于与1g样品反应的马来酸酐数量的碘的厘克数。

  A3 方法要点

  马来酸酐与样品在回流条件下反应3h,未反应的马来酸酐被水解成马来酸,从反应混合物中萃取出来,并用1mol/L的氢氧化钠滴定,用等量的马来酸酐进行空白试验,通过滴定差数来求得与样品反应的数量。

  A4 装置

  滴 定 管 50mL
  锥形烧瓶 250mL(内磨口玻璃接头)
  吸 量 管 3,5,10,20mL
  水冷凝管 带有外磨口玻璃接头
  量  瓶 1000mL
  聚乙烯瓶 1000mL
  分液漏斗 150mL

  A5 试剂

  所用的全部药品必须是试剂纯级的,要用蒸馏水或脱离子水。
  6%(W/V)马来酸酐甲苯液:取60g马来酸酐(m.p.52~54℃)溶于热甲苯中,冷却后放进1L容量瓶中,用甲苯稀释至刻度。至少放置一天,使用前用定性滤纸过滤。
  1%(W/V)酚酞指示剂:将1g酚酞溶于100mL乙醇中(乙醇规格:Formula 30)。
  1mol/L氢氧化钠:准备50%的氢氧化钠贮备溶液,并使其静置几天,直至全部碳酸盐沉降出来为止。称量80~90g澄清液放入烧杯中,添加200mL水并转移至1L的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容量瓶刻度。用酚酞作指示剂,用1g纯马来酸使其溶于100mL水中作为标定氢氧化钠溶液,然后贮存于塑料容器中。

  A6 操作步骤

  吸量或称量适量的样品(通常是5~20g),放进250mL干燥的锥形瓶中,添加20mL滤过的6%马来酸酐甲苯液以及少量的碳化硅片以防止嘣沸,用薄层石墨润滑冷凝器上的接头,连接烧瓶和冷凝器,放入水浴中在30~50℃回流3h。
  冷却后将5mL水倒入冷凝器顶部,然后再缓缓地煮沸15min,冷却至室温,由冷凝器顶部加入5mL乙醚,再加入20mL水。
  移去冷凝器,小心地将烧瓶内容物转移至150mL分液漏斗中,用20mL乙醚洗烧瓶(分三次),然后再用25mL水洗(也分三次),每次洗液都加入分液漏斗中。
  将分液漏斗内容物摇动4~5min,使其静止到分层,然后将其中的水抽出,并放入250mL锥形瓶中,逐次地用25mL和10mL水萃取分液漏斗中的残余液体,将每次的水萃取物加到250mL烧瓶中,用标准氢氧化钠溶液滴定混合的水萃取物,用酚酞作指示剂。
  用同一方法进行试剂的空白试验,从滴定空白所需要的氢氧化钠溶液体积中减去滴定样品所需要的氢氧化钠体积,这个差值就是与样品反应所需要的马来酸酐的量。

  A7 计算

      马来酸酐值(MAV)=(B-A)×C×49.03/W…………………………………(A1)
       双烯值=(B-A)×C×12.692/W……………………………………(A2)

 

式中:A──
滴定样品所需要的氢氧化钠数,mL;
B──
滴定空白所需要的氢氧化钠数,mL;
C──
氢氧化钠溶液的摩尔浓度,mol/L;
W──
所用样品重,g。

  A8 精确度

  两次测定结果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马来酸酐值
重复性
<30
0.4
30~70
0.6
70~150
1.2

  A9 环戊二烯%=0.0673×MAV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轻烃液体燃料的储运及标志规定

  B1 储运容器

  B1.1 本产品必须装入密闭油罐、油槽车(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根据该产品储运、使用时最高温度下(50℃)的饱和蒸气压,确定储运容器、设备的压力等级,即容器设计压力不得低于300kPa(表压)。
  B1.2 储运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等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文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储运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 )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的“许可证”,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周期性检查一定要注明有效期限。
  B1.3 油槽车上备有供卸车用的液泵,采用防爆式电气装置,罐上备有液位计、放散阀、安全阀,管路系统上应装紧急切断装置,油槽车上还应装有防静电用的接地链及两个以上干粉灭火器。

  B2 储存

  B2.1 本产品应设储罐区、储罐站、储库储存。桶装Ⅱ号产品也可在通风良好的储桶间、遮篷存放。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范,并须设置完善的消防、防雷、防爆、防静电、水喷淋等设施。
  B2.2 储罐区、储罐站、储库、油桶存放场、装车场等,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严禁带入火源、火种。进入场区的汽车、汽车槽车的排烟管,必须设消火器,禁止其他车辆进入。
  B2.3 充装本产品的容器应防止阳光曝晒,当气温超过30℃时,应采取水冷却或其他降温措施,常压容器壁温不应超过38℃,压力容器壁温不得超过50℃。
  B2.4 燃料保质期为6个月。

  B3 运输

  B3.1 燃料按易燃危险品运输规定,运输时不允许接近高温及火源。
  B3.2 本产品用槽车运输时,Ⅰ号轻烃必须采用高于该产品在50 ℃时的饱和蒸气压(200~250kPa)的槽车运输,若暂时没有此种槽车,可用液化石油气槽车代替。对Ⅱ号轻烃可用现行汽油槽车或汽油铁桶拉运。
  B3.3 对Ⅰ号轻烃必须采用密闭装卸车方式。对Ⅱ号轻烃也应尽可能采用密封装卸,条件不具备时,要把装油管伸到罐底部装油。槽车罐及装油鹤管均必须静电接地。
  B3.4 本产品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罐体容积的85%。
  B3.5 槽车油桶充装完毕后,对常压容器应加密封垫片,拧紧盖子。对压力容器必须关紧阀门,不得渗漏,对注油和排油口必须铅封。
  B3.6 装卸车时,开关盖子,连接活接头,必须用特制不发火工具,不得用凿子、锤子等铁器敲击,以免发生火灾。

  B4 标志

  B4.1 产品标志应包括:
  ──产品名称:轻烃民用燃料
  ──生产厂名称、地址
  ──产品牌号:Ⅰ号或Ⅱ号
  ──低热值:kJ/kg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生产批号:
  ──注意事项:“严禁烟火”、“防止碰撞”等字样。
  B4.2 在槽车罐、油桶上的醒目位置,用油漆写明“严禁烟火”永久性标志。

  B5 其他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可在供需双方协议和合同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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