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轻烃混空燃气
(一)轻烃混空燃气市场整顿取得了成效。90年代初,一些城市和县镇为缓解能源紧缺,相继利用来自来油气油田、炼油厂的C5、C6为主要的烷烃为燃料,生产混空燃气,供城镇居民、餐饮、锅炉使用。但由于当时技术不成熟,存在安全、卫生和防火等方面的问题,一些地方由此还发生了一系列火灾、爆炸事故。1995年公安部水防局、原劳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建设部城建司联合发出通知,对从事新型复合燃料供应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通知对规范符合燃料的使用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轻烃混空燃气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开发利用轻烃混空燃气,符合国家能源利用政策。开发利用轻烃混空燃气是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于2005年10月公布的《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公告中的技术,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轻烃混空燃气技术日趋成熟。我国轻烃混空制气技术经过20年的发展日趋成熟,目前国内轻烃混空燃气的生产主要有空气鼓泡制气和轻烃加热气化混空两种制气形式,已建供气站约200座,所耗用轻烃燃料近万吨,运行正常,为轻烃混空燃气供应的建设、运行管理积累了经验。
(四)轻烃混空气燃气有条件地在城市中应用。轻烃混空燃气供气系统具有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建站灵活、占地面积小等优势。但考虑到城市燃气供应在可靠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在城市应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要具有成份相对稳定(尤其是烯烃与杂质含量不能超标)、数量满足要求,并能连续稳定供应的轻烃燃料来源;
2、具有稳妥可靠的储运设施,储存能力要能满足调峰及供气安全的要求;
3、要有可靠的制气工艺和调节手段,保证供气的质量(尤其要考虑露点温度);
4、轻烃混空燃气项目要符合当地的燃气专项规划和消防防火有关规定的要求,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后,按照有关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