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甘肃省消防条例》将正式实施。在6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就《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条例》规定,今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负责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气,禁止在卧室或者房屋过道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同时,《条例》明确每年的11月9日为我省的消防安全宣传日。 

    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直是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消防供水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车道和取水设施。
    《条例》明确,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负责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此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条例》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和管护,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气。禁止在卧室或者房屋过道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使用钢瓶燃气的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
    《条例》指出,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条例》对灭火救援工作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消防车(艇)赶赴火场途中,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其迅速通行,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消防车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人员可以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条例》对灭火救援工作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消防车(艇)赶赴火场途中,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其迅速通行,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须时消防车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人员可以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同时,专兼职消防队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
    据悉,由于此次修订幅度比较大,涉及工作原则,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及监督机制的重大改变,因此,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将修订后的《办法》更名为《甘肃省消防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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