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户使用管道燃气须遵守管道燃气公司的管理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并按期交纳气费。
2.未经管道燃气公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管道和器具,不得擅自使用;通气点火工作须由管道燃气公司组织,按规程执行。 3.凡申请增、改、移、拆燃气设施,须经燃气公司审批并负责施工。 4.管道燃气一般采用低压进户,在运行状态下输配管网压力在0.01-0.03MPa之间,最大压力不超过0.045Mpa;燃具(灶具、热水器)额定压力为1000±200Pa。 5.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安装、拆除、修理、改装、迁移燃气管道设施。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在燃气计量表和管道上悬挂或存放任何物体或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接地导体。在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室内住人、睡觉、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炸物. 轻烃燃气管道供气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