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公司2008年数据(仅供参考)
 
 
     混空轻烃燃气的成本构成,主要有原料油的价格(含运费)、耗电费、看站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网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目前,国内各地原料油的价格(含运费)不等,大致在5000~5500元/吨。通常在5200元/吨就可买到,燃气的原料油成本为2.27~2.5元/m3,平均原料成本为2.3元/m3。当混空轻烃燃气被列入城市燃气或达到规模后可购到较便宜的原料油,可直接降低燃气的成本。
    城市电费在0.4~0.5元/度,设备耗电量在0.01~0.03 kw/m3,用电成本在0.004~0.015元/ m3
 
    通常一名管理人员可管理多个供气站,也可由物业人员兼任,可不计算人工成本。
    设备折旧周期10年,以1000户为例计算,设备及安装成本52万元,设备折旧成本为:
520000÷10÷1000÷12÷28 = 0.155元/m3
    供气站房建设费10万元,供气站房折旧周期20年,折旧成本为:
100000÷20÷1000÷12÷28 = 0.015元/m3
    主设备为免维护设计,维修费较低,维修费约为设备折旧的2%。摊入成本为:
520000×2%÷10÷1000÷12÷28 = 0.003元/m3
   管道费用按1000元计算,平均寿命按20年计算,管道折旧成本为:
1000÷20÷12÷28 = 0.15元/m3
    平均各项成本总和:2.3+0.015+0.155+ 0.003+ 0.15=2.723元/m3
 
 
             (数据采集时间为2008年4月份,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原料油可能比上价格低,也可能高于以上价格,仅供参考!)武汉居民用气在2.3元每立方。(国际有补贴支持),工商业在3.8元左右。 车用天然气4.5每方
 
 
 
 
 
 
 
附录:2010年武汉市天然气价格水平参考:
 
 
武汉市物价局文件
 
武价〔2010〕5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各相关天然气经营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5号)、《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8号)精神,省物价局批准了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除居民用气价格外)实行联动调整。调整后的各类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结算价及销售价、压缩天然气母站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起执行。

    三、简化气价类别。根据国务院要求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将我市现行七类价格(居民、普通工业、大工业、发电、输配气、车用天然气、其他)合并为五类,具体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含鼓励类服务业用气)、商业及其他用气、输配气(含发电)、车用天然气。居民用气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用气;工业(含鼓励类服务业)用气指以高、中、低压方式供气的工业燃料、工业原料、工业企业用气及按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输配气(含发电用气)指天然气公司销售给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用气及燃气电站用气;车用天然气指汽车用天然气;商业及其他用气指上述四类价格以外的商业及各种其他用气。

    四、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其结算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纳入市财政的非税收入管理。

    五、各区物价局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六、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 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价格

工业(含国家鼓励类服务业)

3.00

商业及其他

3.675

输配气

输配气(除工业)

1.93

输配气(工业)

2.33

发电

2.172

压缩天然气母站

2.49

车用天然气

结算价

3.49

销售价

4.50

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区的“工业(含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商业及其他”两类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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