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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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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价〔2010〕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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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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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物价局,各相关天然气经营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5号)、《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8号)精神,省物价局批准了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除居民用气价格外)实行联动调整。调整后的各类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结算价及销售价、压缩天然气母站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起执行。 三、简化气价类别。根据国务院要求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将我市现行七类价格(居民、普通工业、大工业、发电、输配气、车用天然气、其他)合并为五类,具体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含鼓励类服务业用气)、商业及其他用气、输配气(含发电)、车用天然气。居民用气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用气;工业(含鼓励类服务业)用气指以高、中、低压方式供气的工业燃料、工业原料、工业企业用气及按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输配气(含发电用气)指天然气公司销售给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用气及燃气电站用气;车用天然气指汽车用天然气;商业及其他用气指上述四类价格以外的商业及各种其他用气。 四、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其结算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纳入市财政的非税收入管理。 五、各区物价局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六、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 元/立方米
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区的“工业(含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商业及其他”两类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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