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轻烃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烃燃气的管理,规范其生产、输配、经营、使用行为,以保证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东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轻烃燃气”系指液体轻烃燃料经强制气化后,所形成的可燃气体。
第三条 液体轻烃燃料的品质:
(一)液体轻烃燃料必须符合:
1、不含有甲醇(CH3OH)、苯(C6H6)、苯同系物及其他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2、物理性能的技术要求:
|
项目 |
质量指标 |
试验方法 |
|
颜色 |
均匀透明 |
目测 |
|
气味 |
无恶臭 |
嗅觉 |
|
密度(g/cm3) |
报告值 |
|
|
C3及C4含量%(V/V) |
≤3 |
GB/T3392 |
|
C5含量%(V/V) |
≥90 |
GB/T3392 |
|
C6及C6以上组分含量%(V/V) |
≤3 |
GB/T3392 |
|
总硫含量mg/m3 |
≤343 |
SH/T0222 |
|
游离水 |
无 |
目测 |
(二)生产轻烃燃气所用的液体轻烃燃气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部门认证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第四条 轻烃燃气的气质
(一)轻烃燃气的气质必须符合:
1、 轻烃燃气中,液体轻烃燃料(气态)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两倍;
2、不得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
3、含硫量必须小于20mg/m3
4、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2.2.3规定进行加臭。
5、热值不得低于35MJ/m3(约8300Kcal/m3)
(二)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合格;
第五条 气化站应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28-93中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液体轻烃燃料的运输、储存、生产、经营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甲类物品的有关规定,并应到公安消防机构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灭火器材的配置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输配出口压力不得高于0.03Mpa+0.005Mpa,用户调压器前的压力不得小于0.01Mpa。
第九条 燃气燃烧用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 其他
1、轻烃燃气的设计、有关技术规定、工程标准暂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2、轻烃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及经营必须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各地级市建设行政(燃气)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