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经济技术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自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1996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这是新时期指导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发[1985]117号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目前,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政策优势 轻烃原料资源十分丰富,轻烃原料的主要来源于: a、天然气中的凝析油。 b、炼油厂的轻烃。 c、石油化工的轻烃。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我国每年有5500万吨的C5产出,且回收只有近500万吨其余的5000多万吨没有有效利用。将该部分C5作为民用生活优质燃料和工业烧制的燃料是非常丰富的资源。 燃气优势 a、轻烃燃料因不含苯、甲醇,正常的燃烧后产生CO2和水蒸气。 b、轻烃燃气设备体积小,安装简单,管道自成系统,不受外界的约束,不受距离的限制。 c、工业生产及居民使用轻烃燃气装置,由于轻烃燃烧热值高、使用方便提高了工业生产效益,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作用。 d、使用轻烃燃气能解决环境污染、它是在常温常压中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使用安全。 综上所述,轻烃作为民用燃料是一种节能、环保、企业增效、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减少环境污染等关系的国计民生的优质新型燃料。 一、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二)增值税即增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的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煤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茨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三)增值税减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产生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所得税减免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所得税减免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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