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国家[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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